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发生了井下爆炸事故。据事后调查表明,当时井下有40名正在作业的矿工。然而,令人发指的是,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不但没有积极组织抢救,反而隐报瞒报,销尸灭迹。事件被揭露后,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由国家和山西省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迅速赶往现场展开调查。
6-22特大爆炸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繁峙县义兴寨金矿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隐报瞒报恶性事故。目前,警方已经抓捕了10名参与抛尸灭迹的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追捕在逃的矿主和工头。调查组正在展开进一步调查。
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局长苏浩表示,现在对涉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追捕,第一是网上追逃,第二是申请部级通辑令,第三是派出大量的警力赴外追逃,展开全面的调查、追捕工作。
事故发生的当天晚上,金矿的非法承包人殷三等人将遇难者尸体四处转移、藏匿,甚至焚尸灭迹,随后,逃离了现场。据目击者讲,事后当尸体抬出来时,是用袋子装的,尸体已经腐烂了,散发出一种非常难闻的气味。公安干警告诉记者,在另一处掩埋尸体处,还先后共挖出了十具用尼龙袋盖着的遗体。
截至目前为止已发现37具遇难矿工尸体,这些尸体分别被黑心矿主指使他人埋在繁峙县金山铺乡北山崖、柏家庄、狼涧洞等7处,其中4具已被焚烧。警方已对尸体进行了尸检,大多数尸体已经腐烂。据现场勘察的警察讲,当时的情景触目惊心,简直是惨无人道。
事发后,心急如焚的遇难者家属赶到事发地,但等待他们却是矿方蛮横的态度。家属要求见到死难者的遗体,按法律程序进行火化,但矿方却表示,见到尸体是不可能的,并提出要私了。
黑心矿主毁尸灭迹,然而事发后的第二天,繁峙县政府做出的调查结论却是:40人在井下作业,两死四伤,另外的34人安全撤离。如果说黑心矿主的瞒报和以钱买命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那么繁峙县政府的相关部门未经细致调查便得出事故结论,就很难让人理解。对此,繁峙县县长作出的解释是:由于事故发生的当天没有去现场,加之对这类事故的经验不足,对矿井了解不多,所以仅从现场看,感觉死人很少。
对事故现场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那么在日常管理中,繁峙县有关部门对这个出事的矿井的相关情况又了解多少呢?县长告诉记者:“开始的时候它没有什么手续,任何手续都没有的,当时县里也不是太了解它这个矿的经营权限。”
据了解,这次出事的义兴寨金矿是省属国有金矿,今年3月,该矿将零号脉委托给繁峙县人殷三开采。4月,殷三在原有8个探矿口的基础上,又申请开了25个坑口,然后把这些坑口非法转包他人。发生爆炸事故的矿井是转包的坑口之一,该坑口的承包人就是矿主王全全。那么,繁峙县地矿局对这样的非法转包的态度又如何呢?据地矿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曾经对这些非法矿洞下达过行政处罚书,但却没有得到执行,这里的矿业管理秩序是不正常的。连主管部门都认为这里的矿业管理是不正常的,其混乱程度由此可见。
发生事故的山西省义兴寨金矿违反国家法律将国有金矿承包给个人开采,承包者又层层转包,这其中没有一个环节是符合规定的。矿区安全生产无人管理,生产秩序十分混乱,发生事故就不是偶然的了。
据当地的矿工说,以前这里就出现过死了人私了的情况,曾经有矿主征求死者家属同意,比方说给多少钱作为一点经济补偿,比方是给3万或者5万块钱就把家属打发回家。
宫文伦曾经在繁峙县的几家金矿当过矿工,是这次事故的幸存者之一。他告诉记者:“矿上对出事根本不在乎。这阵子,放炮炮崩死人,崩到下边,就用口袋捡上来。检查来的时候,人在上边检查,死尸就从别的井口拉走了。我感觉他们满不在乎这个事。”据他讲,矿上没有组织过安全培训,也没讲过什么安全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司副司长刘云昌表示:“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这一区域就有33个非法的矿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的矿井应该是依法予以关闭的。但是我们看到的这些矿井,不仅不符合有关的这个规定,不仅是非法的,而且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说这些矿井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这些矿井长期以来的存在,应该说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6·22”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和山西省政府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6.22特大爆炸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组赶赴现场,察看了发生事故矿井的抢救、清理情况及周围矿区的整治情况,并对善后事宜妥善处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德学表示:“下一步主要的任务第一要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第二就是要查清死亡的确切的人数,那么第三就是要查清这起事故隐瞒的真相,第四要查清这起事故的责任者,认定有关的责任人。”
国务院联合调查组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一方面积极处理善后工作,一方面对非法小金矿清理整顿。有关部门6月30日对孙涧沟金矿采区进行了清理、取缔,炸毁30余个矿井,严防非法采矿死灰复燃。这起重大恶性事故的原因、伤亡的情况虽然还在调查之中,但非法矿主和相关人员事后瞒报令人深思。
对于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屡屡发生瞒报情况的原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说:“第一个方面就是事故发生的这些业主他本身无视法律,或者是利欲熏心、要钱不要命,所以这样就促使他出了事故之后,想方设法隐瞒不报或者谎报,从而缩小事故的严重程度;第二方面就是,有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在处理瞒报者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着处理不严,或者是有些姑息迁就的问题,从而使那些瞒报者存有侥幸心理,或者是在以后的事故发生之后,也同样存在着继续瞒报、谎报的问题。这里面当然也不排除存在着可能官商勾结,有这种共同利益这种问题。比如去年南丹这个事故,就是这种典型的例子。”
对今后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追究有关瞒报者的责任,黄毅表示:“首先应该依据按照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所有的瞒报事故的责任人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地追究,必要的要绳之以法。另外对那些知情不报,或者有意包庇、纵容那些瞒报者的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我们也要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的追究,必要的也要进行刑事上的处分。”
附:通缉令
探矿承包人殷三
男,51岁,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砂河村人,身份证号码:142226501215449
洞主王全全
男,44岁,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义兴寨村人,身份证号码:142226195802066416
工头舒仕斌
男,25岁,陕西省岚皋县四季乡木竹村人,身份证号码:61242619770712641X